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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  发布者:湘东区信息中心  |  来源:  |  时间: 2016年12月14日  |     ]

 

项目

编码

实施

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权种

类别

责 任 事 项

责任岗位

     

责任设定依据

1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扩建、迁建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窗口(民宗局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对应予公示的材料未按要求予以公示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转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未充分征求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意见导致行政许可出现重大失误的;

9. 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

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

2. 审查阶段责任: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对方案的可操作性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3.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事实依据,予以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行政审批窗口(民宗局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

5. 事后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3. 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4. 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5. 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全区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3. 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4. 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5. 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全区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主办的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3. 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4. 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5. 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全区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3. 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4. 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5. 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全区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3. 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4. 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5. 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全区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3. 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4. 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5. 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全区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3. 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4. 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5. 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全区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3. 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4. 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5. 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全区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3. 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4. 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5. 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全区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跨行政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3. 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4. 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5. 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全区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局领导及民宗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行政确认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窗口(民宗局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6.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7. 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2. 审查阶段责任: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对申报的事项可操作性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民宗局办公室

 3.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事实依据,予以法定告知做出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行政审批窗口(民宗局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

5. 事后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确认

行政确认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窗口(民宗局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6.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7. 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2. 审查阶段责任: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对申报的事项可操作性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民宗局办公室

 3.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事实依据,予以法定告知、做出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或不予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决定(不予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行政审批窗口(民宗局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

5. 事后对确认事项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4. 在审核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2. 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民宗局局领导及办公室工作人员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4. 在审核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2. 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民宗局局领导及办公室工作人员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宗教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县(市、区)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案;......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宗教股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宗教股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建立民族村的审批(核报区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对应予公示的材料未按要求予以公示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转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2. 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3. 决定阶段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报区政府审核通过,予以设立,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民宗局局领导及办公室工作人员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查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筹备、成立、变更及宗教团体负责人的相关补正材料、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应实地调研而未实地调研造成情况掌握不清的;


2. 应征求意见而不征求意见或缩小征求意见范围的;

3. 未及时出台、修订区分标准,未按程序提交研究决定、报经市、省民宗局备案的;

4. 对区分标准的实施未能按要求进行评估的;


5. 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订)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筹备、成立、变更及宗教团体负责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3. 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民宗局局领导及办公室工作人员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

湘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转报

其它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 受理阶段责任:查看相关材料,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对应予公示的材料未按要求予以公示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转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5月修订)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3. 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民宗局局领导及办公室工作人员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5. 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民宗局

民宗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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