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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东区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  发布者:萍乡市湘东区政府办  |  来源:  |  时间: 2016年12月17日  |     ]

 

湘府发〔20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峡山口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

《湘东区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区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东区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12月14日       

 

 

湘东区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优惠政策规定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企业竞争力,助推湘东经济转型发展,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萍府发〔2011〕1号)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惠政策>的通知》(萍府办发〔2013〕2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支持、鼓励促进”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扶持奖励政策的激励促进效应,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筛选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梯度推进工作思路,推动企业分层、分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群体;坚持分类指导,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

 三、政策措施

(一) 财税类支持政策

1.对拟在境内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企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1)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兼并、转让、财产登记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符合减免政策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予以相应减免。

(2)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给予支持。

(3)企业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因财务核算等原因造成上市障碍,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积极支持企业的资本运作。在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后,对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等额补贴,全部补助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4)企业在推进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至上市成功)支付的有关上市前期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期间,年纳税额以超过15%的环比增速增长的,超过15%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受益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

(5)改制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等额补贴的办法,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纳税人。
  (6)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7)凡进入上市辅导期公告期的企业,如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可以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向区政府申请垫付扶持资金(最高垫付100万元),待成功上市后,由上市企业归还。具体操作为:拟上市企业和区财政同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政府性控股公司(含政府融资平台)签订一份协议,区财政将资金拨付给同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政府性控股公司(含政府融资平台),再由同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政府性控股公司(含政府融资平台)借给拟上市企业。
    (8)企业实现上市后,年纳税额以超过20%的环比增速增长的,给予企业纳税大户奖励。
    (9)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挂牌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以及涉及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不含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房地产及水、电、通讯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

(10)对我区在全市第一家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和受益财政按3:7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之后上市的企业,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按3:7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帮助上市企业争取省政府相关专项补助资金。

上述补贴,在企业与受益财政签订协议后按程序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如果企业在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后5年内未能实现上市的,根据协议所给补贴由受益财政全额收回。

2.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相关支持政策:

(1)企业进入新三板,企业挂牌后首发融资或再融资的资金80%以上在当地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企业挂牌融资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可列入市重点项目,并申请纳入省重点项目。对列入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挂牌公司作为投资方。

(2)对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三个阶段由受益财政给予补助。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公司注册登记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或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并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省、市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3)上述补贴,在企业与受益财政签订协议后按程序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如果企业在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后2年内未能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根据协议所给补贴(助)由受益财政全额收回。

(4)上市企业和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只能申报享受一次政府资金,不能重复享受。

(二)其他类支持政策
1.对完成股改且已有挂牌计划的企业,我区有关产业发展基金给予政策倾斜,优先扶持,且享受利率优惠。 

2.企业上市所需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企业项目用地。企业上市和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募投项目属鼓励类产业项目,且投资额在1亿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计划可单列。
3.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不改变用地性质,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我区政策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执行。应缴土地出让金经区政府批准可分批一年内缴清。
4.企业将上市首发融资和再融资所筹集资金80%以上在湘东区范围内投资,且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按程序优先向上申报为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5.对上市公司和上市重点后备企业优先安排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资格。
6.企业因上市进行股改后,原按政策规定未享受完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保留。
7.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金融机构为上市重点后备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引进各类投资机构(基金)对上市重点后备企业进行投资。

8.区政府通过采购手段支持上市企业发展,主动为上市企业开辟市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等,凡本地上市公司和上市重点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在招标采购时,优先采购选用。
9.建立企业上市过程中办理相关证件、手续的绿色通道并简化手续,减少环节。
10.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区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四、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以上规定适用于与有企业上市从业资格的券商、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且上市后公司注册地在萍乡市湘东区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策规定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奖励资金:

(一)企业申报。企业达到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标准或程序后6个月内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上市挂牌企业奖励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申请原因及申请奖励金额。

2.企业上市挂牌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挂牌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

3.国家证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买壳”上市的,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买壳”上市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

(二)初步审核。区金融办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提请相关部门会商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政府审批。

(三)研究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受益财政办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手续(受益财政有困难的,可由区财政先期垫付奖励资金);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区金融办向申请企业作出书面回复。

每项奖励仅能享受一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因非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主动放弃上市或将总部迁至市外、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未投入我区的,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已享受的,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政府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全额追缴扶持资金,取消其5年内申请政府各类支持的资格,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公共政务管理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法制办、湘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湘东国税局、湘东地税局、湘东土地管理分局、湘东规划分局、区房管局、区政府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议定事项,加强重点企业的调查摸底,建立我区企业上市和挂牌后备资源库,积极协调解决本地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区政府金融办要联合各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大企业上市宣传、辅导和培育的力度,组织企业负责人到外地学习企业上市成功经验,切实提高企业高管人员实务操作能力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能力,帮助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改制上市挂牌步伐。

(三)优化市场环境。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及时依法配合上市挂牌工作。对进入上市挂牌程序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高效服务。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项目,发改、环保、商务、土地、规划等部门要优先办理项目审批、环评等相关手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财政、国税、地税、土地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细化优惠政策并依法落实,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各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支持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国家、江西省对企业上市的同类奖励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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